引用:
作者蠻荒
以飆車這件事來說,誰都知道、這本來就很容易出事害死人
而且,撇除執法或救災等相關工作,一般人進行飆車的動作、通常是一件完全非必要性、也不應該出現的行為
那麼,既然明知道做這件事會很容易害死人、還這樣做??
以邏輯上來解釋,說是故意殺人、看起來意義是相同的
若要說成是過失致死、反而感覺突兀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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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我覺的還是要多立個"重大違規致死罪"
來把刑法給更加完善
不然像紅燈右轉or左轉、超速(但不是嚴重超速)、未按規定打方向燈、未注意後方車變換車道
這幾項違規都會造成死亡事故,也確實造成傷亡過,而且駕駛往往也都是故意違規
那豈不是也要依殺人罪送辦嗎?
同樣交通違規,一下子是過失致死,一下子是殺人罪
這會讓審判很容易出現因檢察官或法官的主觀造成生死之差
台灣的司法人員素質又不是說很高
該死的沒死,不該死的卻死一定會發生
與其讓司法人員亂搞
還不如修法明定重大違規的事項出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