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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ermit Crab
Golden Member
 

加入日期: Oct 2017
您的住址: 象山公園
文章: 2,861
引用:
作者arnan
那理論上范冰冰繳錢後就沒事了
以她這金額在美國繳完罰款還是得進去關...
還真的是滿幸運的...
怎麼感覺這法規有點鼓勵逃稅的樣子...XD


根據官方說法,當時出那條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為主犯坐牢造成公司癱瘓,
大批員工失業,民族品牌信譽流失等等,所以決定讓主動繳清罰(稅)款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可以有五年緩刑的規定。
否則如果當事人不能繼續賺錢,又變不出那麼多現金,就會造成很多靠他吃飯的人失業。
暗黑版司法解釋是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已經把資產轉移到海外,國內沒有資產可以強制執行,
中共怕收不到錢罰了也沒用才想出來的。重點是這樣抄家才抄有用。
據說推動修法的背景來自2008年被抓的國美黃光裕案。
舊 2018-10-05, 02:29 PM #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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