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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ater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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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Sep 2013
文章: 157
引用:
作者z29112027
我覺得應該要修與交保有關的法條,同意那些嫌犯交保的法官,要負一些連帶責任,比如說嫌犯交保後又再度違法,那就從該名同意交保的法官退休俸或薪水上,提撥一些作為公益金,作為對受害者的賠償,這樣一來說不定可以減少那些恐龍法官,亂下判決卻不用負責的比例


比起交保
我覺得假釋更須要這樣修改.....
舊 2018-10-02, 10:51 AM #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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