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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見阿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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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Apr 2017
文章: 137
民法第 217 條

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,或免除之

重大之損害原因,為債務人所不及知,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
或減少損害者,為與有過失。
前二項之規定,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,準用之。


很有可能是....法官叫你們各自回家塗牛屎.....
舊 2018-10-01, 04:53 PM #9
回應時引用此文章
又見阿鳥離線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