瀏覽單個文章
Earstorm-5
Senior Member
 

加入日期: Apr 2017
文章: 1,450
引用:
作者FIREFALCON
1.犬隻吠叫製造之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,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:「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,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」。
2.住家養狗噪音擾鄰係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」之規定處新台幣6,000元以下罰鍰。
3.另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:「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」,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違反第7條規定,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」及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:「違反第7條規定,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,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」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。」。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於92年10月1日邀集前述相關法令主管單位協商決議,宜由警政機關(報案:110)先予以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,並依其主管法令處理,若疑似違反動物保護法部分,則另移送該主管機關(臺北市動物保護處:(02)8789-7158)依法辦理。...


簡單說就是公家機關不會想處理.
1. 難判定.
2. 真判定也是公家機關要去處理那隻狗(帶走).

誰願意把麻煩帶回家.
待會狗主人整天過來找麻煩.
狗沒照顧好, 狗哪裡怎麼了.

我說得難聽, 卻是實在.
舊 2018-10-01, 03:24 PM #33
回應時引用此文章
Earstorm-5離線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