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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......
因為有從事相關的工作(非高雄)
大概說一下
一般來說
如果要鋪設道路
地方政府會有2種標案發包
一種是發包設計監造後再發營造標
這種標通常是比較長、比較集中的位置的道路
經過設計後再施工,這種工程也比較規矩
另一種是開口合約
發包一段時間和工程金額的標
會有該工程常用的工項和單價
通常這種合約多數就是修補這種坑洞或不長的道路
時間到了或工程金額使用完,合約就結束
說實話
這種坑洞,多數就是編瀝青和級配就打發了
那種壓路機根本不會編入,單價都大於那些瀝青了......
就算編入工程,可能在結算時就會叫設計單位拿掉
設計單位夾在承辦人員和包商中間
然後就......拜託包商吸收
總之......
會接這種修補工程的包商,其實都是小包商居多
都是討生活、常被凹的包商
不過那種小的壓路機沒編入,包商通常都會用啦
再來就是樓上說的那種貼布型瀝青
一般來說應該不會列入這種合約的工項
會很麻煩
承辦怕圖利,多數是不會編入在合約裡
尤其是那種少數公司才生產的材料
以上內容有誤請多指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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