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tacowave
我個人建議 名下無資產 收入靠薪資 成家後少於五人 直系家族流動資產(會計意義上)不超過1m美金,可以隨時辦理這張,當成歐盟成員國移動就好
實務上,我已經看過因為本國避稅有效,但在第三國判無效被課稅後,回本國又被追繳補足的,而且不管是香港還是台灣都發生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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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大大的專業分析。台灣如果追繳稅的案例一多,是不是富人的錢,就不會留在臺灣了?
坦白說,我只是個小市民,能不能讓我們的生活簡單一點。
想到 96年中,飛彈危機最高點的時候,要再回到美國念書時,我幾乎是含淚問我爸說,你和媽媽跟我去美國。
但我知道不可能,哪有那麼多閒錢。光是我的生活費,學費,還有我妹當時也在美國念書,錢已經很緊繃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