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jor Member
|
1. 不辯解,被說沒悔意,辯解不當,一樣沒悔意。
2. 被起訴三罪,恐嚇、強制罪,侵入住宅,我認為最多恐嚇成立,
a. 具家長身分,校園非完全屬私人空間,侵入住宅恐有爭議,如果有先通報被放行,完全無可能成立。(應該屬非法搜索)
b. 強制罪,是否有限制他人行動自由? 叫你立正站好,你就乖乖站好,應該不構成,語氣很兇也不構成、除非有恐嚇,不過地檢署通常見解釋用嘴巴砲到你不管亂動不構成(屬恐嚇)。
c. 恐嚇,恐嚇要刑事追訴(本人推論)不構成恐嚇。
------------以上本人補充說明,非解讀林檢座說法-------
林俊佑的道歉聲明
「首先,我要向長官、同仁道歉,因為我的行為失狀造成社會觀感不佳;其次,要向小朋友以及家長道歉,因為我一時氣憤而對小朋友語氣失之過眾;此外,向親愛的家人朋友道歉,抱歉我讓你們失望、難過;兩位小隊長,連累了你們,我深感不安難捨;最後,向廣大社會大眾致歉,引起社會動盪不平之氣,我深感遺憾。
事情發生的緣由,是我發現女兒長期被同學霸凌致身心不穩定,受傷並有幼兒憂鬱症之徵兆。而園方處理態度消極,甚至可能參與其中乃至包庇,一時情緒失控而言行失狀。而因本人來自外地,友人不多,乃找平日工作上夥伴兼當地好友的休假員警,一同前往學校了解,並依照雙方合約(網路上即可找到之定型化契約)所賦予之異議、協商等權利,向園方要求說明。而對調查該霸凌事件之態度推諉,難以溝通,對於事件處理無望,因之悲憤莫名、失神,以致有失態並與對方乃至與小朋友交鋒之不當言論,實感抱歉,然本人絕無恐嚇、強制之犯意,而進入幼稚園與校方溝通是身為家長之權利,更非侵入住宅。另蘋果日報所拍攝指稱之「被罵女童」照片,實係本人女兒,並非期同學,該媒體報導有誤,特予澄清。
本人因急於保護家人,一時言行失當,造成小朋友與其家長之困擾,甚至損及檢方形象,深感抱歉,本人願積極面對處理後續事宜。」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