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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引怒火!賊偷車隔天還竟不起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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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l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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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Nov 2006
文章: 93
引用:
作者
henryyeh0731
蔡孟翰|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!?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! (
https://plainlaw.me/2016/08/27/unau...thers-property/
)
偷用過後再放回去,其實就是道德問題。因為實際造成的損害就是汽油,磨耗等等,對於動產本身並沒有損失。
因此告竊盜就是一個錯誤的方向。這並不是說鼓勵犯罪,而是這東西根本就無需靠刑法來懲罰。 去求償燃料,磨耗還有精神損失還比較可能成立
法律不是萬能的,只是最低底線。
偷來用,甚至只是無聊為偷而偷不就是意圖嗎?
在偷了到還了這段期間,不算不法佔有?
以雨傘為例,偷了這把傘,我就可以擋雨,這不是圖利自己?
或者,雖偷而不用,但讓對方不能用,或是單純"偷"這個行為讓自己很爽
這種快感不算不法之利益?
2018-07-12, 03:32 PM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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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l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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