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因為不構成竊盜條件,所以不起訴了不是嗎
不過感謝你的提醒,我表達的方式跟理解有誤
應該說檢察官跟法官不能擅自幫你增加告發的項目
所以告錯條結果就是不起訴或是無罪
這個CASE我有看到一個文章說的挺好的
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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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我要倒垃圾, 出門時才發現外面正下雨,懶惰的我懶得回20樓的家拿雨傘,就直接拿一樓鄰居的傘出門丟垃圾後,再把雨傘放回原處。我有竊取鄰居雨傘的故意,但是我沒有不法占為己有的意圖,因為雨傘很醜我才不想要,就不符合竊盜罪的要件,不成立犯罪。我沒有「偷」、只有「借」。這樣的行為可能很不道德,但是刑法認為這個小事不太需要用國家權力處罰,所以不犯罪。所以說,照目前法律的規定,上面的新聞檢察官並沒有做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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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孟翰|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!?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!
偷用過後再放回去,其實就是道德問題。因為實際造成的損害就是汽油,磨耗等等,對於動產本身並沒有損失。
因此告竊盜就是一個錯誤的方向。這並不是說鼓勵犯罪,而是這東西根本就無需靠刑法來懲罰。 去求償燃料,磨耗還有精神損失還比較可能成立
法律不是萬能的,只是最低底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