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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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mobius797
我沒有誤會任何事
"只要那台大車沒有違規開進不該進的地方
這事根本不會發生"
這句話邏輯上沒有任何錯誤
該女是被此違規車撞死
當下此車若遵守規定走其他路線
此意外根本不會發生
交通規則就是用來減低意外發生的機率
我不明白這有哪裡好笑
又和你的拉屎論有什麼毛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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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道理跟質疑,小弟認同
不過就我們經常看到的無照上路肇事卻無肇責的眾多案例來說
我們的交通法規把行政處罰跟實際行為兩者分開
所以無肇駕駛會吃罰單,但是肇事責任會依照現場狀況
由肇責判斷單位來評判,這中間不會拿無照駕駛作為肇責的比例計算
套用在這個事件上
水泥車走市區會被開單
但是他行車當下無超速,無酒駕,無任意變換車道
又死者跌入他車前的時間小於反應時間,也無應注意未注意的事實
最後的結果大概就是不起訴處分,請警方開一張水泥車闖市區的罰單
肇責部分估計會是零或是非常低,以上給您參考
這是台灣法律的現實面,氣憤,不合理,但只能接受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