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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sic Mem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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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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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厝漢
告不贏的~~~~~~~~~~~~~~~~~~~~~
決定下單權力在對方的公司。
除非下單那個公司 婊那個業務 幫你們說話之類的在提出證據說真的是因為 六人公司的 什麼"資訊"之類的東西 才去和 a 業務下單的 不然告不贏。
早期台灣用什麼
~~競業禁止~~
最久可以兩年。但六人公司必需至少付他
競業禁止期間內,每月補償金額,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,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,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。未約定補償措施者,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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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猜六人公司一定沒有付。鬼島這什麼鳥環境呀。我只聽過 科技大廠真的有付的。小公司不大可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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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事情 從小到大 不要說發生在你我 身邊 電視上 一年 兩年 至少也會報 類似的新聞
某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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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總結 人人都是二套標準
非常認同這句 沒辦法婊人 自已實力不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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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
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
這是本質上的區別
即便你跟我同一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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