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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ster Mem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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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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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droganfly
我做個假設,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不犯法吧∼
我今天想要約跑所以在網路上約了一個女生出來吃飯,吃飽飯之後隨便找個理由邀這個第一次見面的女生到我家去運動。
她要是拒絕的話,就當作今天找人陪我吃頓飯,不拒絕的話,那應該就是她也想約跑∼
到家之後,雙方在情緒都很high 的情況下,開始親密了起來。一開始摟摟抱抱都沒問題,但是當我想要進一步的時候,手碰到她私密處時,她開始拒絕並哭鬧起來。這時我也沒興致了,馬上就把她趕回家,自己打開電腦打一篇文∼
這樣子算是性侵未遂嗎?要是我吸她女性象徵時她還是沒拒絕我,但是卻在事後告我,那我算是性騷擾嗎?
然後,把男女性別對調,男生吿的成女生性侵未遂,性騷擾嗎?
最後,新聞裡有說,女方前後供述不一,且未見傷勢。在我看來只是一場沒成的合意交流罷了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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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不用跟我假設
我不在現場,無法得知當時狀況,也不知他們HIGH不HIGH
我只是提供另一種看法,用別的法條告也許結果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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