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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老柏(第四)
台灣跟大陸王老吉差異我不熟,不過上面那個人講的事件我有廳以前大陸同事說過
A是大公司、B是小公司
A擁有王老吉的商標但是沒啥作用(沒產品、沒在用),B開發了涼茶覺得會大賣,就跟A買下了王老吉商標來做王老吉涼茶(產品+商標+寫故事推廣);幾年後B的王老吉涼茶大賣,A看了眼紅,A就找了律師告自己當年跟B簽約把王老吉商標賣給B的那個職員說他違法賣的,然後法院往A倒判決當年授權無效,最後王老吉商標回到A手上,A就自己賣起王老吉涼茶(以前A是沒有這種產品的);B輸了摸摸鼻子改名叫加多寶繼續涼茶,但是經營下來的名聲都被A整碗端走
狼性阿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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