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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薪不到4萬不得「薪資面議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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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TIM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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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Aug 2006
文章: 207
這其實跟新加坡的勞工法規是一樣的
在新加坡,月薪資低於兩千新幣,雇主必須遵守勞工相關保護規定
但如果月薪資高於兩千,則回歸民法聘雇契約精神,私法自由隨便你想怎麼定都可以
我也因此曾簽下一份Notice Period六個月的合約,後來因故離職回台還可以繼續領六個月
2018-04-19, 10:10 PM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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