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jor Member
|
引用:
作者Zephyr
1.
勞動基準法規定其預告期間:
一、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之。
離職日期是月底建議月初提出離職申請較無爭議
2.
特休假日期須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,雇主可不同意勞工提出的休假申請
但離職時若仍有尚未休完的特休假基本上就是直接轉換為現金
|
1.如果雇主同意離職就OK嗎?(因為聽說之前有人是當天提當天走)
2.沒休完的特休是雇主一定要給錢嗎?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