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sn245763
無解
因為實務上常發生客戶玩個性化簽名
結果每次來辦業務簽法都不一樣
雖然知道是本人
但給他過經辦就要承擔被客戶反咬的風險
(事後拒絕承認交行為,並主張簽名不一致,非本人親簽)
不給他過客戶又會在櫃台大吵大鬧說要客訴
所以我以前待的銀行總行就發布一道內規
要求留簽名的客戶,一定要正楷簽名
以防每次簽都不一樣,造成雙方二難的情況
(話說正楷都會記不得,那個性化的左撇右撇,上二下一還會記得嗎? 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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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性化簽名 跟 每次都不一樣是兩回事
實際作業並不是要求要人正楷 而是 該客戶不一樣的時候就要予以退回
就算是個性化的草書 也並不是每一筆都要跟留鑑的一模一樣
但是給人看得出來是同一個人的簽法就可以
比如說 s S 兩個大小不同 但是很明顯的筆法是一樣的
但是如果簽留下的是 $ 但是簽名是 S
那當然就是明顯不同
台灣是把身分證件拿來當作印章用
然後所有的簽名規則也都當作印章的規則看待 所以才會有這種狀況
像是昨天我去銀行 在國外文件裡面 簽名就算我簽的是 中文草書
銀行可以舉證是我簽的就足夠
但是銀行的行員又堅持要我旁邊加上 英文名字的書寫
結果本來只需要一個簽名的部分 (底下還有 Print name 的英文正楷欄位歐)
變成有四個名字 (一個中文簽名,三個英文正楷)
這個問題不是無解 而是台灣人自己對於 印鑑 跟 簽名的使用方法根本就混淆不清才會一直有這種出包出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