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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le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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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Oct 2001
文章: 1,733
引用:
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
我不覺得這跟政策或規則是兩回事
至少如果警方有照章辦事
如今也不需要在這裡檢討被害人了

同理,如果騎士遵守交通規則,也無需在這裡檢討誰

警察有警察追車的規定,騎士就沒有聽到鳴笛的交通法則嗎?

這個社會不會是單方面要求的,先守自己該守的法規才會立於不敗之地

你騎車在路上聽到鳴笛會思考,警察追車是否過當,不管他了不讓就是

還是配合法規先禮讓等他過了再說?

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是行政規則和內規

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性質是不同的

前者是據當時實際狀況判斷要不要追的指導原則

後者是清清楚楚遇到鳴笛避讓就是

引用: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:汽車聞有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,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:

(1)在單車道路段,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,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
(2)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,與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,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,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,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
(3)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,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,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,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:慢車行駛或停止時,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,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;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。
舊 2018-04-02, 12:51 PM #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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