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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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
安全第一 警政署︰別追車 ( http://m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096766)
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,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,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,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:
1、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,馳往現場。
2、緝捕現行犯、逃犯。
3、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,不立即制止,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。
4、執行其他緊急任務。
這個案子似乎連可以追車的基本條件都沒有
我不覺得這跟政策或規則是兩回事
至少如果警方有照章辦事
如今也不需要在這裡檢討被害人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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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案警察準備盤查時就被開車擦撞警車逃逸
這不是現行犯什麼才是現行犯?有哪個國家擦撞警車逃逸是不用追的?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5/3064314
桃園市八德分局姜姓警員昨天巡邏執勤中,行經桃鶯路80號前一輛寶馬轎車可疑,查出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,他將巡邏車開到該車前方,準備下車盤查,未料該車男子突然開車、擦撞警車後加速逃逸,姜開警車鳴笛從後追車,不料行經鶯歌區鶯桃路685巷口,意外撞上25 歲的楊姓女機車騎士,當場楊女重傷倒地傷勢十分嚴重,緊急送醫轉林口長庚醫院急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