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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ster Mem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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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執行其他緊急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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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條其實就很模糊了...
是有特定還是認定緊急就算?
由誰認定?
很多事情的確都是事後諸葛,該不該追就交由法院去判定,因為我相信家屬肯定告上法院,也許會要求國賠也不一定...
但我認為若是當警方追緝可疑車輛有鳴警笛,也不是突然幾秒內才鳴笛,那他們也已經在出事前做到他們能做的了...
坦白說,攔查時跑給警察追就一定有問題,若查到只是個盜竊慣犯,也許輿論就會傾向不該追...
若查到的跟上次一樣,槍彈.毒品滿車,那這追究竟值不值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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