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小肥羊
為什麼沒有人檢討房東呢???
依照報導,月營收5萬,房租2萬8。國稅局是從法院公證處查到月租金2萬8,如果真的如報導說的是當地少見高租金,那就是一個大箭靶,該列為優先清查對象,不去追房東稅,當然說不過去,所以先要雞排伯商業登記誠實申報,才能確立法院公證處查到月租金2萬8有被執行。
然後雞排伯就被房東趕出去,房東的理由是說好麻煩???該不會是房東添油加醋說了一堆,才讓人想不開,不然房東繳稅也只是一下手續。還有如果你的房客月營收5萬,你真的收的下2萬8租金??如果真有這行情,我應該會找一個更穩當租客,不會考慮這種怎麼算都不像是長久租金的客戶。一般店面租人家2萬8會去公證???合約簽一簽就好,該不會是欺負人家老實,國稅局扶導雞排伯就嚇得人家腦筋打結,房東拿租約去公證,那不是看準逮到老實大肥羊,不懂行情,才特別花公證費來鎖定租金收入,以及提前解約的保障?只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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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去抄查公證租約,就是為了查房東有沒有依法申報所得。
只是剛好此案的承租人租來開店,所以順便輔導承租人去做營業登記(即稅籍登記)。
1.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:因為月銷售額未達營業起徵點,免辦商業登記(獨資、合獨)。
2.但因辦了稅籍登記,取得小規模營業人身份,但仍因月銷售額未達營業起徵點,不徵營業稅。註:月銷售額20萬以下的小規模營業人,銷售額由稽徵人員到場核定,且稅率為1%,每3個月發單繳納該期營業稅。
3.有了小規模營業人身份後,由國稅局核定每年所得額,由業主直接算進綜所稅中第一類所得總額(營利所得)。
至於新聞寫的房東怕麻煩而終止租約什麼的,看一看就好,我想新聞應該沒寫出實際原因。
就算要繳稅,有錢不賺怕麻煩而終止租約,想想就不合常理,應該另有實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