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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lent Member
 

加入日期: Feb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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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本來想回文的,艾德的情況,應該是被追繳地價稅,可:

方法1.確認你和姑姑的潛在應有部份,達2/3便能按土地法34-1第1、5項處分掉。
潛在應有部分:由於是繼承,故按民法1144條的應繼分去算。簡單說,如果爺爺
只有三個子女(你爸、大姑、姑姑),那你代位繼承你爸部分再加上姑姑就有達到2/3;
如果不止三個子女,那就達不到2/3,只能走上面站友說的,人半數以上同意+應有部分
也半數以上同意。這時候就得去聯絡國外親威,取得授權書(需我駐外館處驗證)辦分割繼
承。

方法2.先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繼承後,再拋售你公同共有權利,去地政機關辦權利塗銷登記。
公同共有權利是可以拋棄的,不過有一前提:不得損害他人權利。
搜尋「公同共有 拋棄」,就有資料可以參考了。
至於辦公同共有的繼承過戶,附上規定資料,去刻私章蓋一蓋就行,。
簡單說,你就當你大姑還沒過世,把她列為公同共有繼承人。

情況3:你和親戚一直不辦土地的繼承過戶的話,被登記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,就有「可能」被
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,標5次都沒人買的話,登記為國有,而繼承人能按第5次標售底價及
應繼分領取現金。(土地法73-1)

只是未標售出前,因繼承事實一直存在,你和姑姑等繼承人都是公同共有人,均有繳納全部
地價稅的義務。

情況4:先辦公同共有繼承後,再走分割訴訟中的變價分割,讓法院拍賣。這個不想親力親為的話,
那也只能乖乖花律師費請律師辦囉…
 
舊 2018-03-29, 11:24 AM #1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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