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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mpom
Golden Member
 

加入日期: May 2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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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手續者,按自僱用之日起,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,處10倍罰鍰。
勞工如因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,應由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的給付標準負責賠償。又損害賠償因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,遇有具體事實,仍應由勞工依民法規定逕向投保單位求償。


勞動布 又把法規遮起來。

僱用員工不滿5人的公司、行號以及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,如果還沒成立勞保投保單位,應該在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當日(92年1月1日)或勞工到職之當日,填具「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」,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,其保險效力之開始,自應為申報之當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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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
新海橋下那棟。交通不方便耶
Ghost island =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!
舊 2018-03-27, 11:32 PM #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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