酸我沒有關係,因為我自己也不認為我的離職方式OK,只是會選擇以這種方式離職也是有我的考量點...
離職原因跟老闆.公司制度有關,親口說會有些尷尬,也怕得罪人...
因為過往我的前公司,就我職位上頭通常都還有個主管,我可以坦白跟主管說我在公司看到的問題(當然改不改是他們家的事),可是這次是直接對老闆,所以就會相對顧慮比較多...
而且該公司並沒有隱密可以談話的空間,其他員工很容易能聽到其他人的對話內容...
電話是個方式,但我當下真的沒想到這方法...
其實我會挑中午離開主要是因為當天的急單我都處理完畢了,下午已經沒什麼事情...(每天工作模式都差不多,很容易判定下午的工作內容)
也許正如網友所說,我是理虧了,所以這3K我就放棄了...
感謝各位回應...
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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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跳海人
先幫樓主整理需要的條文,需要可以拿來用...
離職預告期:未滿三個月,所以沒有預告並不違法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加班費: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,已違法並違反勞動契約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
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
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
倍發給。
員工資遣權: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,第五款第六款,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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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您的協助整理...
其實這些部分,有些在昨天傍晚我去電勞工局就已經得知...
我也很清楚試用期並不需預告,加上勞工局諮詢人員告知我寫Mail只要能夠表明不適任之意給雇主得知,其實這部分勞工並無問題...(當然就觀感上可能對大多數人而言都會覺得不佳)
也是因為這些話,讓我覺得也許可以嘗試要要看,但也因為交接可能衍生的民事問題讓我猶豫了...
雖然我自己是認為以一個試用期且工作不超過十天的員工來說,不太會有交接的必要,更遑論造成公司損失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