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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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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May 2009
文章: 63
先幫樓主整理需要的條文,需要可以拿來用...

離職預告期:未滿三個月,所以沒有預告並不違法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
加班費: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,已違法並違反勞動契約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
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
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
倍發給。


員工資遣權: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,第五款第六款,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
虞者。
二、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
為者。
三、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
果者。
四、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,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
傳染之虞,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。
五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,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
之工作者。
六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。


員工資遣費:因員工發動第十四條離職,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:
一、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。
二、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。

補充1:求償需要有証據,因為樓主的離職造成公司的損失,例如說清點數量短少,但公司需要証明這個短少是因為樓主所造成,若無法舉証証明是樓主所造成的損失,要求償也不可能
補充2:離職告知當天就離職(您需要主持的立場是這個,您不是沒告知,而是當天郵件告知),公司未指派人員做人員交接,事後也沒有通知您去辦離職交接,所以並非是您不交接,而是公司沒有動作,若有需要交接,您可配合
補充3:告知當天就立刻走人,這已經是撕破臉了
補充4:千錯萬錯,新台幣沒錯,公司不仁,沒必要要求員工有義
舊 2018-03-13, 08:40 AM #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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