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ster Member
|
引用:
台北市20多歲張姓女子與父母關係惡劣,離家與父母、妹妹分居逾10年,去年間她返家找東西,進入妹妹房間翻箱倒櫃,父母苦苦勸阻她卻毫不理會,父親於是情緒失控暴打她,導致她臉頰、肩頸、胸腹等處紅腫、擦傷,張女事後控告父親涉嫌家暴傷害罪,但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張父犯行顯可憫恕,為避免「違反國民法感情」,判決免刑。
判決指出,張女自12歲就與父母感情不睦,長期離家達10年之久,去年某天她回家要找外套、鑰匙等物,在妹妹的房間亂翻櫥櫃、弄倒桌椅,母親苦勸她不要再鬧,她卻帶著耳機充耳不聞,父親難忍逆女行徑,情緒失控拉扯她手臂、衣領,還以膝蓋頂住胸口的方式把她壓制在地。
張女脫身後報警,結果張富被依家暴傷害罪提起公訴,但張父到案後表示是女兒引起衝突,且女兒也踢了他2、3腳,導致他下腹部紅腫。法院另傳喚張女出庭作證,但她都沒有出庭。
法官審酌張女以帶著耳機之方式故意忽視父親勸阻,行為實屬輕蔑,對於引發衝突實具可歸責性,而張父只造成她輕微擦傷、紅腫,符合《刑法》61條的「犯3年以下徒刑之罪且情節輕微、顯可憫恕」之免刑要件,最後諭知「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」,判決張父免刑。
|
的確沒什麼好評論的…
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