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ster Mem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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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女自12歲就與父母感情不睦,長期離家達10年之久,去年某天她回家要找外套、鑰匙等物,在妹妹的房間亂翻櫥櫃、弄倒桌椅,母親苦勸她不要再鬧,她卻帶著耳機充耳不聞,父親難忍逆女行徑,情緒失控拉扯她手臂、衣領,還以膝蓋頂住胸口的方式把她壓制在地。
張女脫身後報警,結果張富被依家暴傷害罪提起公訴,但張父到案後表示是女兒引起衝突,且女兒也踢了他2、3腳,導致他下腹部紅腫。法院另傳喚張女出庭作證,但她都沒有出庭。
法官審酌張女以帶著耳機之方式故意忽視父親勸阻,行為實屬輕蔑,對於引發衝突實具可歸責性,而張父只造成她輕微擦傷、紅腫,符合《刑法》61條的「犯3年以下徒刑之罪且情節輕微、顯可憫恕」之免刑要件,最後諭知「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」,判決張父免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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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要罵髒話?
我覺得這判決OK啊...
逆女回家亂,母親勸了不聽,父親受不了一時衝動才動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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