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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azynu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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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日本也是近十幾年來才逐漸修成那樣的,這裡有一篇詳述他們的法律演變:

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71117/1054076.htm

1999年,一名卡車司機酒駕撞到其他車輛,雖媽媽沒事,但是車內2名小孩不幸罹難,「大家看到了媒體報導上媽媽哭的樣子,這個車禍引起很多人的怒氣」;2000年,酒駕受害者開始向日本政府抗議,要求把酒駕法律變更嚴格,並收集37萬人簽名的請願書。

▼今林大酒駕釀成3死,被判20年徒刑定讞。(圖/翻攝《RKB每日放送》)


結果法律變嚴,本來酒駕是「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」,簡單來講是「不小心害別人死掉了」,後來改成「危險運轉致死傷罪」。

第2次的轉折點是2006年的福岡縣的車禍,福岡縣酒駕頻傳,有天一名酒駕者撞倒另一輛車,造成車內3名小孩全死掉,肇事者是福岡市政府的人,導致群情激憤。

現在很少人敢酒駕,因酒駕代價超級高,除可能被公司開除,並面臨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罰金;如果車內有4人,只有司機喝酒,其他3人沒喝酒,若司機被警察抓到,另3人也必須付罰金,一人最高可罰新台幣13萬元。

如果酒駕者的車輛是跟別人借,車主必須被罰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;給司機喝酒的店也必須受罰,罰金最高新台幣13萬元,「所以現在很多居酒屋問客人『今天有沒有開車來』,如果開車來的話,一定不會提供酒。」

1999年車禍事件,根據《維基百科》介紹,事發於1999年11月28日下午3時半許,一名女子開車載3歲和1歲的女兒,行經東名高速公路東京交流道附近,遭一輛大型貨車從後方追撞,轎車當場起火,造成兩名女童葬身火窟;肇事司機酒後開車,全身因大火而嚴重灼傷,需進行皮膚移植手術。

貨車司機事後被判4年徒刑定讞,得賠償死者家屬2億4979萬5756日圓。由於各地連署修法,2001年6月《道路交通法》修正案及同年11月28日《刑法》修正案在日本國會全會通過;《刑法》新增第208條之2「危險駕駛致死傷罪」,於2001年12月25日施行,最高刑罰設定為有期徒刑15年。

至於2006年的酒駕事件是發生在當年8月25日深夜近11時,22歲福岡市政府職員今林大酒後開車,行經福岡市東區的「海之中道大橋」,撞上大上哲央一家5口的轎車,造成5人墜入博多灣,導致4歲男童、3歲男童和1歲女童不幸溺斃。一審法院判今林大7年6月徒刑,二審改重判20年,最高法院2011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。

原文網址: 工作沒了!日本「酒駕是我們敵人」連坐法嚴懲 乘客店家也遭殃 | ETtoday國際 | ETtoday新聞雲 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711...m#ixzz54UYhuA7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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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愈看愈瞧不起日本人。

想像臺灣發生這樣的事,很有可能是"萬人響應,兩人到場",你看兩邊國民水準差多少,我們大臺灣人就很少給政府找麻煩。

日本政府民粹至極,無知刁民上街抗議個兩下就屈服了,所以說日本逐漸沒落國勢日衰不是沒有理由的。

還判二十年咧,真是笑話,還是我大臺灣人值得驕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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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名檔真是礙眼…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!
舊 2018-01-18, 08:40 AM #2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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