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type100
這邊我要說一點
現行法對於酒駕車輛得否沒收,是有法律可以運作的
但是司法在實務有實務的考量,我前面也提到一些理由
既然司法有自己的主張跟作法
老是讓立法去介入,是否已經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
這幾年臺灣立法已經不斷把手伸入行政跟司法
行政比如NCC就長期有爭議
而酒駕前次修法,將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(或血液測試超過0.05%)
的標準直接予以明文規定
使司法無從於個案中去裁量,到底飲酒後駕車,是否真的達到刑法上有意義的危險程度
以同法第1條第3款規定來看,可以知道,比酒精可能更危險的毒品
於服用後的駕駛行為,反而要去以客觀證據判斷是否達到不能駕駛的程度
舉例來說,甲服用愷他命後行車上路,為警方查緝追捕,期間有超速、蛇行等躲避
追緝之駕駛行為,但反因為駕駛如此良好的駕駛狀況,認為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
而予以無罪之宣告
這點會不會很多民眾無法認同...
|
現在是改下限不是改上限阿......雖說民粹,但是大家對於酒駕零容忍應該是共識吧?
還是說版上哪位對於喝點小酒上路可以接受的
服用藥物上路的問題 不只包含K/H等等藥�**晱]含了比林等等類型在藥包上已經加註須注意,那又是另外一種問題..
台灣還沒有規範四肢傷患上路問題吧?路上還是偶爾可見腳上打石膏上身三角巾的用路人
回歸正題,對於酒駕的處罰/判罰,我們一般民眾,吃瓜民眾,走在路上的路人,騎車/開車的用路人,到底可以接受到哪個程度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