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tacowave
現在不就是有地方首長提出這種方向,希望立法機關處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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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邊我要說一點
現行法對於酒駕車輛得否沒收,是有法律可以運作的
但是司法在實務有實務的考量,我前面也提到一些理由
既然司法有自己的主張跟作法
老是讓立法去介入,是否已經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
這幾年臺灣立法已經不斷把手伸入行政跟司法
行政比如NCC就長期有爭議
而酒駕前次修法,將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(或血液測試超過0.05%)
的標準直接予以明文規定
使司法無從於個案中去裁量,到底飲酒後駕車,是否真的達到刑法上有意義的危險程度
以同法第1條第3款規定來看,可以知道,比酒精可能更危險的毒品
於服用後的駕駛行為,反而要去以客觀證據判斷是否達到不能駕駛的程度
舉例來說,甲服用愷他命後行車上路,為警方查緝追捕,期間有超速、蛇行等躲避
追緝之駕駛行為,但反因為駕駛如此良好的駕駛狀況,認為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
而予以無罪之宣告
這點會不會很多民眾無法認同呢
但我反而認為這樣的立法才比較正確
每個人對酒精、毒品(藥物)的耐受、代謝程度不一,雖然有個大概的標準
但總有例外,而立法則直接剝奪了司法在個案上的判斷
類似的情況在食安法的修法也看得到
個人對這些立法、修法什麼的是已經比較冷感(倦怠)了
像最近勞基法累次修法的荒腔走板
還有類似基層福利的年金改革
什麼觀審制都搞幾年了還在看腳本演出階段...很膩了
但像這種政客不瞻前不顧後,暨無理想更忽視現實,在選舉前拋出來的假議題...
真是覺得夠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