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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Oct 2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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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惡蟲
拜託一下,沒收是屬於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作為,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為之,更別說刑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罪刑法定主義。
為什麼你會認為沒有規定就可以沒收??根本基本法理都沒弄懂。

至於第3項,一般人借車不會成立無正當理由,我也想不出有什麼類型是無正當理由的,還是你能想出來?


李進榮,犯罪物品之第三人沒收
司法新聲第123期

有興趣的都去載來看吧
不要隨便一句話就自己認定帶過

況且實務上沒收不沒收常常只是法院的一念之間
不然你去查實務對於犯罪工具的實質支配說
還有共犯的共同責任說
都是在舊法就已經沒收第三人之物了
舊 2018-01-17, 07:13 AM #2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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