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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懲酒駕 林佳龍提議沒收車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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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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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Mar 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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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
傳說
第2項也只是說『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』
可沒有禁止沒收屬於第三人的!
反倒是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第3項規定是什麼意思?
還是你只看得到第2項卻看不到第3項???
拜託一下,沒收是屬於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作為,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為之,更別說刑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罪刑法定主義。
為什麼你會認為沒有規定就可以沒收??根本基本法理都沒弄懂。
至於第3項,一般人借車不會成立無正當理由,我也想不出有什麼類型是無正當理由的,還是你能想出來?
2018-01-17, 01:31 AM #
218
惡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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