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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懲酒駕 林佳龍提議沒收車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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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mateur Member
加入日期: Jun 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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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32
第2項也只是說『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』
可沒有禁止沒收屬於第三人的!
反倒是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第3項規定是什麼意思?
還是你只看得到第2項卻看不到第3項???
引用:
作者
惡蟲
引錯了吧?
2項是: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
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你引的是第3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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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16, 11:11 PM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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