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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蟲
Advance Member
 

加入日期: Mar 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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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347
引用:
作者傳說
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
「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」

效力範圍明顯不一樣
一邊罵鄉民不懂法
一邊又用專業知識唬弄鄉民


引錯了吧?

2項是: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
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
你引的是第3項。
舊 2018-01-16, 03:58 PM #1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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