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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Jun 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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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
「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」

效力範圍明顯不一樣
一邊罵鄉民不懂法
一邊又用專業知識唬弄鄉民


引用:
作者惡蟲
沒有說不適用,而是依38條2項規定,以沒收犯罪行為人所有之車輛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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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 2018-01-16, 03:43 PM #1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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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說離線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