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tacowave
我一直搞不懂 強制執行為啥在這種案例上不可以適用,又,既然繳不出來,車子還繼續開?
這才是讓我納悶的地方,如果是自己的車子,為啥不賣掉繳款,如果是別人的車子,都知道這個人酒駕N次又繳不出罰款了,還要借給他開是哪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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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只是繳不出來,而且第一次就會被弔銷執照,所以後面全都是無照駕駛
車子行照不是他的名字,或者是用親人朋友名字買(如金錢豹顏女)
如果有個人有酒駕前科或無照,而『親友』又借車給這個人,有人認為這個『親友』可以是善意第三人嗎?根本可以叫『共犯』,沒入並拍賣犯罪工具我認為真的是剛剛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