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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38條相關規定為什麼不適用酒駕?
路真的不通?還是你視而不見?
引用:
作者惡蟲
假設你要前往某個地方,前方的道路因坍陷而封閉,但那不是唯一的路,你會選擇走其他道路,還是不顧一切硬闖?
今天討論的目的是什麼?
是防治酒駕,還是沒收他人之物?目的應該是防治酒駕吧,沒收只是手段。
當沒收第三人之物於法理上不可行的時候,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酒駕了?非要連第三人之物也得沒收,才能防止酒駕??理由何在?
沒收第三人的車輛,比不沒收第三人的車輛,是有提高防治的效果嗎?依據何在?
到底是誰在鑽牛角尖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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