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小肥羊
難怪人家說法律是保障懂法條的人,人家故意漏掉第23條,你就被牽著走
憲 法第 23 條
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
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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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當然知道 所以我在吐槽阿
如果修法沒收會抵制憲法,這個二代震怒市長提出的就直接打槍就好了啊
如果修法沒收不牴觸憲法,而修法可以提供法源依據
那為啥不幹,除非你有更好的阻止酒駕方式,不然既然有地方首長提出意見
為何不嘗試著往這個方向前進,還要找法條來反對?
我還想說有沒人進一步套用劉備簡雍當初的做法來說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