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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作者小肥羊
前面已經有人說了,可以,也就是除非兇刀是搶來的,不然是可以不發還,或者是符合第 38-2 條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,另外第 38-3 條未宣判前,國家可以先貼一張封條。
法律條文也列在下面 民國105年修改,依第 38-3 條 精神是無條件沒收,等物主提出第 38-2 條發還原物主的申請 ,有些人還在拿以前的法律來討論。
現在比較有爭議的是無正當理由提供,但是借車給人,車主本就義務確認對方是否有正常能力駕駛,如果可以再把曾經酒駕的身份證ID上網給查詢,那除了第一次酒駕被抓會有些爭議,但原物主也需舉證不知道他借車會經過酒店等,只可惜光有法律,卻沒人敢用法律條文來修理酒駕者,光38-3 條,第一項之沒收裁判,於確定前,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。先貼一張封條在車門上,發還車主,在慢慢審理,你看車主怎麼用車,以後還有多少人敢借車,至於租車業者,哈!我有營業損失這一條,人家才爽,不需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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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一個“供犯罪所用” 就有很多考量的點了
宜蘭地院105交易216可資參照
酒駕可不可以沒收車輛 一直都不是問題
臺灣至少二十年前就有相關案例
不過當時被沒收的都是累犯 開得都是十幾年的老車
法官通常會補一句 老車不太值錢了
沒收也不違背比例原則...
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
車子不要買太便宜 用到太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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