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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見阿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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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Apr 2017
文章: 136
應該都知道媽媽嘴的案例吧,我覺得那法官真...棒...
員工上班時間殺人,老闆得連帶賠償...
內容懶的找了,各位自己上網找判決理由來看

所以..我借你車,你酒駕,成為公共危險罪的連帶共犯....
也不是不行啊,就沒第三人的問題了...我再向你求償就是了
當然,還有點判斷點

1.我借你車時,已知你喝酒
2.我知道你已經是酒駕慣犯,你的車已被沒收,所以才跟我借車(當下沒喝酒)
3.我不知道你有喝酒的習慣,你說要搬家,我的貨車就借你....

1.2.成為連帶共犯,大概沒人會靠北...除了當事人我
3.問題比較大,以後要借車,先問你有沒有駕照,再問你有沒有酒駕...再簽一下切結..
明知你沒駕照,我還借你車,結果你撞死人,我要連帶賠償...這有案例
可以預期"車借友人搬家,無辜被沒收"然後車主哭訴沒辦法工作.....

車這種東西...本來就不該隨便借人啊.....
現在..其實就看那個菜鳥法官,敢先衝...先把一個酒駕慣犯,沒收他的車
最好是高級車....沒收的車,是要被銷毀的...
有了首例...多來幾次,慢慢就會成慣例
然後再來一個借車的酒駕....再沒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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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帶共犯的推論..
一個酒駕犯的成立,就是喝酒+開車..(廢話...)
就外部來看,我們無法得知,車是不是他的...也沒必要,因為那車,是他的犯罪要件之一,那是犯罪工具
就內部來看,那車是他借的,也許是他偷開他哥的車...
因此,車主應該求償的對象,不是執行沒收的單位
而是借車的,偷車的人....因為他的故意,導致你的車輛滅失
舊 2018-01-16, 09:09 AM #1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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