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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pe100
Junior Member
 

加入日期: Oct 2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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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蟲
可以瞭解一下舊法時代就有的
職權沒收、義務沒收(又分絕對義務沒收跟相對義務沒收)
之間的差別何在,是不是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均無從宣告沒收

而沒收新制後的沒收第三人之物
比如刑法第38條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2項
另程序方面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2以下的規定

至於酒駕案件被告的車輛能不能沒收?如同上面有人提到的
現行法就可以沒收了
不去沒收車輛,那主要是實質面的考量,不是單純法律上的
一旦開始宣告沒收,就算不引起民怨
比如有人騎機車酒駕0.52但家境不佳給了緩起訴,無沒收問題,
隔壁有錢老王0.42認罪簡判後的賓士車卻被沒收了
光後續執行,地檢署執行科就不知道增加多少工作量了
一個地方法院關於酒駕的判決一年可以上千件
嗯...我真的不敢想每一件都沒收這個國家會變成怎樣...
外加一堆跑來主張說車子是他的而增加的第三人沒收訴訟...
舊 2018-01-16, 06:57 AM #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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