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沒問題
我有一個想法
一、我借車,對方酒駕,車沒入。
二、車主借車的同時,唯因酒駕而發生沒入事實時,等同對借車者產生債權,政府強制執行債權抵壓。
三、車主將借車者之債權抵壓國家。
四、國家歸還車給車主,但是不得再借給同一人,否則刑罰。
五、酒駕人欠國家一輛車。
六、租任業者不適用本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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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跟重罰個50萬、100萬有什麼差別?
所以重點不在沒入車子,而在讓行為人受重罰。
不過那種一直闖禍的人,常常也是負債滿滿的人,蝨子多
了不愁,我覺得成效有限,
只有限制他的自由,不得易科
罰金直接抓去關比較有嚇阻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