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從去年11月開始全天抓酒駕,要降低酒駕發生率,但酒駕還是抓不勝抓,台中市長林佳龍今早在市政會議提議,酒駕肇事後,肇事車就變成犯罪工具,應該要當場沒收,不再歸還,他建議立委提案修法,街訪民眾,多數人都舉雙手贊成,
但律師說,如果車子是跟朋友借的或是租來的,當場沒入會殃及無辜,可行性不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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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問題很難解決嗎?對於出借人不追究連帶責任,核對車主資料無誤後歸還車輛,或是訂定連帶責任條款,對出借者處以罰金再歸還車輛,當場沒收又不是當場銷毀,這樣子做很難實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