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跳海人
.....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,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,反而因為唯一死刑,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......
上面這段話似乎是您自己寫的....
至於後段,感謝您又再一次証明,您也只是為反對鄉民而反對,並不是真的要討論內容
以上,就不再和您回應了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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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寫的沒有錯,但是實在看不出來到底是哪裡讓你認為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。
還是你其實也指不出來??
後段的部份,哪裡是為反對而反對了??
102年修法前,185-3的構成要件是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」,並沒有明訂酒精呼氣濃度值,所以實務上很看重查獲時所做的平衡檢測紀錄表。謹管當時普遍以0.55以上做為一個標準,但問題是這個標準既非法律所明訂,所以如果駕駛者能夠通過平衡檢測,那麼就缺乏證據可證明駕駛者已達到「不能安全駕駛」的程度,也因此才會出現通過平衡檢測者會獲判無罪的案例。
所以102年修法後,把酒精濃度值標準立法後,一旦超過法定標準值,則無論平衡檢測結果如何,都會構成犯罪。
所以102年的修法,只是讓酒駕成罪的標準改變,而非自當時才開始入刑法。否則以本欄之案例來講,肇事者17年前也曾酒駕,如果酒駕是102年才列入刑法,那肇事者17年前又怎麼可能會有酒駕而被緩起訴的事發生?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