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惡蟲
抱歉,前面寫得太簡略了,可能造成誤解。
刑罰加重造成的嚇阻力是有上限的,一旦超出上限,刑罰即使再加重,嚇阻效果也不會增加。
以過去擄人勒贖為例,當時刑罰是唯一死刑,但是即使如此,還是發生了不少震驚社會的重大擄人勒贖案件,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,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,反而因為唯一死刑,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。而後來廢止唯一死刑後,擄人勒贖案件也沒有因此暴增,反而降低,被害人能生還的機率更是大大提高,所以單純的不斷加重刑罰並非阻止犯罪發生的手段,同時有可能反而會使被害人更不利。
而以酒駕來講,很明顯的,當酒駕刑罰過重的時候,不能阻止酒駕的發生,但可能造成肇事逃逸的情形增加,或是乾脆輾死被害人以逃避刑責的狀況發生。所以單純一味的加重刑罰,是不明智,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律學者們不願意一直加重刑罰的關係,因為可能產生的結果,有時候是更不利於社會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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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自己說...刑法是有嚇阻犯罪的效果,但它有其上限,所以等同您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,死刑的盲點您又再提出來一次,我想那個不在本篇內容,所以不需再繼續討論
至於102年的修法之前,的確是修正了部份遺漏,不然只要能証明能走直線。意識清楚,有足夠開車能力,到了法匠面前,的確是有可能無刑事責任的,所以並不違我先前所提的內容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