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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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Adsmt
補充一下,美國那個案例是,法官認為老翁可以在第一槍後叫救護車,中槍者可能還有救。但老翁卻再補一槍致死,因此判謀殺罪。
同理,本案如果車主沒有撞第二下,傷者也有可能獲救。再撞第二下,理應判為謀殺。
事實上以現代醫療而言,如果不是當場死亡,都有救活的可能。很多人腦部中槍卻都還活下來,不是嗎?
因此以主觀認定來說,第一下之後既然未死,就不能視第一下為死亡主因。故意行為的第二下傷害,必須認定為謀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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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提出這個案例,是已經在事實上寫死是第二次槍擊才致死
當然得對第二次槍擊論以殺人罪
但如果今天第一次槍擊擊中胸部,第二次槍擊擊中大腿
但經送醫後急救無果,死因是大量失血,請問是哪一次槍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?
如果二次槍擊之後,被害人死亡前還遭到被告打了二巴掌
是不是也論這二巴掌才是致死主因?
此新聞案例,第一次是過失行為,第二次是故意行為
所以就算同一人在接近之時間、空間所為,還是得分開論以數行為較妥
而被害人死亡的結果,到底是第一次撞擊就已經足以致死
比如造成多處內臟受損衰竭而死等等
而第二次以汽車碾壓,又造成怎樣的傷害
到底死亡的結果是否確實肇因第二次的碾壓所致
光看新聞敘述是不夠的,即便司法單位也得靠醫療單位(如法醫、醫院)協助調查、鑑定
如果沒有醫療單位敢鑑定說,第一次死不了,第二次壓過才造成死亡結果
就算進了法院,以罪疑為輕,還是判不了殺人罪
畢竟司法人員在醫療方面終究不是專業,要論罪得要有憑據
更不要說被告他主觀上犯意主要是逃離現場而壓過人,是不是真有殺人故意
甚至殺人的不確定故意,還很有得辯論,不過實務上這部分相對比較不重要
沒看到卷宗,沒有明確的條件,網路上也只能做這樣的推論
但光看新聞就下評論、批判,特別是台灣記者的素質,那是比較不建議的
至於有沒有司法官收賄,嘴那麼多下次碰上司法案件可以去挑戰送錢看看
我也是不相信都沒人收取不法利益啦
只是要注意不要被黃牛騙去就是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