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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第一次還是第二次,都是同一人所為,而且兩次的間隔極短,把一個行為分成兩階段有意義?
如果這兩次的行為人不同,比方說駕駛酒駕撞到人然後下車察看,但是坐在旁邊的乘客怕被牽連而開車輾過逃走,那分兩次來論斷還有點道理
撞人跟輾過都是同一人所為,分兩次來看是分個鬼
有進連結看影片的話,會發現駕駛真的很可惡,那已經不是撞人後因害怕而肇逃了,旁邊的工頭都已經跟他說人在車下,叫他車子不要動,還是硬要開車,而且沿路還逆向擦撞其他車輛和駕駛
真的懷疑檢察官是不是拿了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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錦秀...不是,阿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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