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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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Adsmt
美國有個老翁用槍轟入侵者,入侵者倒地後。老翁發現未死,再補一槍。
最後法官認為老翁第一槍合法,但第二槍為謀殺,判終生監禁。
如果照台灣這個檢察官的邏輯,事實上也無法判定第一或第二槍才是主要死因。那老翁應該無罪才對。
只能說台灣法治人員,思考邏輯都是外星球的。
正常情況下,在未死狀態下,再故意施以致死傷害,就應判定為謀殺。而不是台灣法治人員那種外星人的邏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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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的 !! 所以我才說檢察官在鑽牛角尖、玩文字遊戲 ,
出現未死又故意施以致死傷害的行為 , 就應足夠認定殺人犯意 ,
牽扯哪一次才是致死根本是模糊焦點 !! (或者該說檢察官的邏輯出錯)
PS.
有時會想下一次更扯的脫罪說詞 ,
會不會出現肇事者醉得太嚴重、神志不清 ,
因為不是在意志清楚下的犯行 , 所以不能認定是故意傷人至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