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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Feb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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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一下,美國那個案例是,法官認為老翁可以在第一槍後叫救護車,中槍者可能還有救。但老翁卻再補一槍致死,因此判謀殺罪。

同理,本案如果車主沒有撞第二下,傷者也有可能獲救。再撞第二下,理應判為謀殺。

事實上以現代醫療而言,如果不是當場死亡,都有救活的可能。很多人腦部中槍卻都還活下來,不是嗎?

因此以主觀認定來說,第一下之後既然未死,就不能視第一下為死亡主因。故意行為的第二下傷害,必須認定為謀殺。
舊 2018-01-05, 01:20 PM #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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