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撞倒人看一眼再輾過 檢:難證明有殺人犯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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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Feb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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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有個老翁用槍轟入侵者,入侵者倒地後。老翁發現未死,再補一槍。
最後法官認為老翁第一槍合法,但第二槍為謀殺,判終生監禁。
如果照台灣這個檢察官的邏輯,事實上也無法判定第一或第二槍才是主要死因。那老翁應該無罪才對。
只能說台灣法治人員,思考邏輯都是外星球的。
正常情況下,在未死狀態下,再故意施以致死傷害,就應判定為謀殺。而不是台灣法治人員那種外星人的邏輯。
2018-01-05, 01:13 PM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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